編修參考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UNCRPD)由聯合國制定,保障身心障礙者在教育、就業、生活等各方面的權利,包含基本生存權、公民身分權、教育權、就業權、健康權、社會參與、文化育樂參與、無障礙、自立生活的權利。CRPD強調融合教育的重要性,主張每位孩子都有平等受教的權利,應提供適切支持,讓所有學生都能在同一個教室中學習與成長。
為什麼會有「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
為了防止身心障礙者 ( 或簡稱:身障者 ) 被歧視的狀況越來越嚴重,以及各種權利受到侵犯,所以聯合國在 2006 年決定要立法宣示保障全世界的身障者,這個法律的名稱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或者你也會聽到「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或是「CRPD」。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立法之後,全世界許多國家都同意在他們自己的國家使用這個法律,台灣在 2014 年 8 月也由總統代表全體國民同意「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台灣實施。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條例有哪些內容呢?
| 主題分類 | 條文範圍 | 說明 |
|---|---|---|
| 🌍 公約的目的與基本原則 | 第1~5條 | 為何需要這份公約,基本價值觀 |
| 👩🦰 性別與兒童權益 | 第6~7條 | 聚焦於女性與兒童的權益 |
| 🧠 社會認識與無障礙 | 第8~9條 | 宣導、環境可及性 |
| ❤️ 生活與自由權益 | 第10~25條 | 生命、安全、資訊自由、家庭權 |
| 📚 教育與工作 | 第24~27條 | 教育、就業、職涯 |
| 🏡 生活品質與參與 | 第28~30條 | 生活水準、文化娛樂、政治參與 |
| 📊 政策與合作 | 第31~32條 | 統計數據與國際合作 |
| 🏛️ 國家執行與監督 | 第33~50條 | 公約實施與監督機制 |
第1條:這份「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存在的目的(Read More):
編寫這份公約的目的是在告訴國家,應該要保證所有的身心障礙者都跟其他人一樣,有相同完整及平等的權利。
第2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裡面所提到的詞,是什麼意思(Read More):
- 傳播:傳達各種資訊的方法,例如:颱風要來時,政府可以透過電視、網路、收音機把這個訊息告訴大家。溝通 包括語言、內容顯示、點字、觸覺溝通、放大字體、可及性多媒體以及書寫的、語音的、淺白語言、報讀及其他輔助性與替代性的傳播方 式、方法及格式,包括可及性資訊與通訊科技 。
- 語言:是一種對話的方式,口語、手語、肢體動作都是語言的一種。
- 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因為身心障礙者的身體、心理的障礙,而給他們比一般人還要差的待遇,或侵害他們應該擁有的權利。
- 合理調整:在不造成其他人太多的負擔之下,對身心障礙者所提出的需要做修改和調整,使身心障礙者和一般人擁有一樣的權利。
- 通用設計:把家中環境、公共環境、職場環境……等等,改變成讓每一個人都能使用的規劃方法。 在特定必要情況下,為特定身心障礙者群體提供專門的輔具。
第3條:基本的概念(Read More):
-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做出自己的決定。
- 不能歧視任何人。
- 完整且有效的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合:身障者在社會上,應該和每個人有一樣的權利。
- 身障者跟每個人一樣,都應該受到尊重。
- 每個人都應該有一樣的機會。
- 可近性/無障礙:每個人都可以用適合自己的方式,取得想知道的資訊、以及進入各種場所。
- 身心障礙男性和女性應該要有一樣的機會。
- 身心障礙兒童在成長的過程中,也應該被尊重。
第4條:國家必須要做的事(Read More):
- 國家應該保障身心障礙者被公平對待。
- 國家應該要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各種權利。
- 國家應該要和身心障礙者互相合作、接納身心障礙者的意見,一起策劃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政策與法律。
-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能被公平的對待,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訂定規則或法律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修正不公平的法律。
- 國家的政策和法律要確定身心障礙者能和其他人一樣,公平享有各種權利。
- 要做到這份公約裡所提到的事。
- 盡力確保沒有任何人因為身心障礙而受到歧視。
- 確認設計跟製造出來的東西,是每個人都可以使用的;或是可以改造成需要的人方便使用的。
- 提供協助給研究輔具的單位 ( 例如公司或研究中心 ),讓他們能夠製造出更多方便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輔具。
- 提供可以理解、以及有用的資訊給身心障礙者。
- 要讓每一個人都了解這份公約的內容
第5條:平等和不歧視(Read More):
為了要保護身心障礙者能得到平等的權利,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確保在法律的保護下,每個人都是平等的。
- 確保在法律的保護下,身心障礙者不會受到歧視。
- 確保身心障礙者都受到合理的對待。
第6條:身心障礙女性(Read More):
為了要保障身心障礙女性,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確保身心障礙女性享有和一般人同樣的權利。
- 保障身心障礙女性社會參與的機會,並引導他們主動追求自己的權利。
第7條:身心障礙兒童(Read More):
為了要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保障身心障礙兒童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一切權利。
- 先考慮身心障礙兒童的最佳利益。
- 應該參考身心障礙兒童的個人意見,並依照他們的年齡與心智成熟程度盡可能尊重他們的意見,做出對身心障礙兒童最佳利益的行為或判斷。
第8條:讓這個社會認識身心障礙者(Read More):
為了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對身心障礙多一份認識,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讓社會上的人們了解,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有一樣的權利。
- 讓社會上的人們了解,身心障礙者可以工作、領薪水。
- 讓社會上的人們了解,身心障礙者也可以運用所擁有的能力、與各種才華來貢獻社會。
- 讓媒體用適合的語詞來報導有關身心障礙者的新聞。
- 透過宣導、教育的方式改變人們對身心障礙者的偏見或錯誤想法。
- 防止不同年齡、性別、種族、宗教的身心障礙者遭受到歧視、或虐待。
第9條:無障礙(Read More):
為了讓身心障礙者生活更便利、以及得到真正的平等,所以國家要做到的事情有:
關於環境、空間:
- 國家應該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更容易進入各種公共建築與場所,例如:醫院、學校、銀行…等等。
- 國家應該要確保身心障礙者方便在道路上行動、乘坐大眾交通工具,例如:高鐵、火車、捷運、公車…等等。
關於文字、資訊:
- 國家應該要提供身心障礙者有適合的方式可以獲得想知道的資
訊。 - 在公共建築中,要提供容易理解的路線指標。
- 在公共建築中,要提供附點字的路線指標。
- 在公共建築中,要提供人力的協助,包含引導人員、語音播報員、和手語翻譯的服務。
關於研究、教育訓練:
- 國家應該要提供無障礙相關訓練給服務身心障礙者的工作人員。
- 國家應該要提供協助給設計或開發無障礙產品的單位,讓他們能生產出更多適合不同身心障礙者使用的產品。
- 確保身心障礙者使用新的技術和系統時,不會遇到任何困難。
例如:
(1) 心智障礙者可以使用說話的方式操作手機、不用打字。
(2) 操作手冊易讀、附圖示。
(3) 視覺障礙者使用網際網路時,他的電腦可以擁有將網頁上的文字念出來的功能。
第10條:生活的權利(Read More):
國家應該要保障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一樣,都有權利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
第11條:危險和緊急情況(Read More):
遇到嚴重的災害的時候,例如:地震、颱風、戰爭。國家應該要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生命安全。
第12條:法律保障人人平等(Read More):
國家應該要保障:
- 身心障礙者在任何地方,都跟其他人一樣受到尊重。
- 身心障礙者跟其他人一樣,可以自己做重要的決定。
- 身心障礙者如果有需要,可以找到適合的人來協助他們做決定。
- 應該要制定一些規則,來確保『代言』有被適當地進行。
身心障礙者有平等的權利,包括:
- 有權利可以擁有財產、以及接受贈與財產。
- 有權利管理自己的錢。
- 有權利可以跟銀行借錢。
- 不能奪走身心障礙者所擁有的房屋、錢財、以及重要物品。
第13條:司法保護(Read More):
- 身心障礙者有權利得到法律的保護。
- 身心障礙者有權利在法庭上擔任證人。
- 身心障礙者有權利知道與他們有關案件的所有資訊。
- 國家應該要對在法庭和監獄工作的人,例如:法官、檢察官、監獄管理員、警察……等人進行訓練,讓他們知道在法庭、監獄、警察局的身心障礙者是需要被支持的。
第14條:自由和安全(Read More):
國家應該要保障身心障礙者:
- 人身自由和安全。
- 不能隨便被剝奪自由。
- 不能因為身心障礙者的『障礙』而被剝奪自由。
- 當身心障礙者因為犯法被關進監獄時,應該要跟監獄裡的其他人
得到同樣的對待。
第15條:不能實施殘忍的處罰(Read More):
- 每個人都不能對身心障礙者施以酷刑、羞辱、或殘忍的處罰。
- 每個人都不能在沒有經過身心障礙者的同意之下,對身心障礙者進行醫療和科學性的實驗。
第16條:不被利用和虐待(Read More):
為了防止身心障礙者被不當對待,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應該要透過法律的力量來保障身心障礙者不被利用和虐待。
- 應該要提供資訊、透過宣傳、教育的方式,告訴社會大眾什麼是
虐待,如何防止虐待、以及遇到虐待事件時應該向誰報告。 - 應該要想辦法去發現身心障礙者被虐待的情形。
- 應該要特別注意身心障礙女性和兒童受到虐待的情形。
當發現身心障礙者已經受到虐待時,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立刻提供安全保護、身體治療、心理治療等等的支持服務,使被虐待的身心障礙者能夠順利恢復正常生活。
- 要讓虐待身心障礙者的人( 施虐者) 受到法院審判。
第17條:維持完整身體的權利(Read More):
- 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一樣,有權利維持自己身體的完整,不可以隨便剝奪身障者身體的任何一部分,包括皮膚和器官。
- 身心障礙者有權利和其他人一樣,獲得尊重。
第18條:活動的自由(Read More):
國家要保障身心障礙者擁有下面這些權利:
- 可以擁有國籍和成為公民。
- 可以自由選擇想住的地方。
- 可以自由進出任何國家。
- 身心障礙者的重要證件,( 例如:身分證件、健保卡、護照等等),不能隨便被拿走。
- 身心障礙嬰兒出生後應該要馬上向政府機關登記名字、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誰、並得到父母的照顧。
第19條:自立生活和融入社區(Read More):
國家應該要保障身心障礙者擁有下面這些權利:
- 可以自由選擇居住的國家、城市、和社區。
- 可以自由選擇跟誰一起住。
- 可以自由決定想要的生活方式。
- 身心障礙者使用社區內的服務及建築時( 例如:區公所、里民活
動會館、圖書館、游泳池等等),可以得到協助。 - 不能強迫身心障礙者住在特定的地方( 例如:強迫身心障礙者住
進機構)。
第20條:保障個人行動的能力(Read More):
國家應該要保障身心障礙者有下面這些權利:
- 在自己可以負擔的金錢範圍內,提供適合的輔助用具、技術、及提供現場協助的服務。
- 國家要辦理訓練,讓身心障礙者和提供身障服務的工作人員知道如何自由的行動、及提供協助的方法。
- 國家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自由的行動。
- 國家要提供協助給生產輔助用具的公司,讓他們去思考身心障礙者的各種不同需求,並製造出適合的輔助用具。
第21條:保障言論自由和容易取得資訊(Read More):
國家應該要保障身心障礙者擁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包括:
- 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 例如:政府機關、博物館、車站、郵局……等等),要使用適合各種類別的身心障礙者容易理解的方式,提供資訊。
- 鼓勵其他公司、機構,也使用身心障礙者能夠理解的方式提供資訊。
- 鼓勵大眾媒體( 包括在網路上提供資訊的網路記者、作者…等等),使用讓身心障礙者容易理解的方法呈現資訊。
- 協助使用手語。
第22條:尊重隱私(Read More):
- 身心障礙者有權利過著有隱私的生活。
- 沒有經過身心障礙者本人的同意,不能隨便公開身障者的個人資訊。
- 國家應該要保護紀錄身心障礙者健康資訊的資料,例如:就醫紀錄、病歷表。
第23條:尊重家庭和家人(Read More):
有關結婚:
- 當身心障礙者的年齡到了法律規定可以結婚的年齡時,如果他們想要,他們就可以結婚、並組成家庭。
- 身心障礙者的婚姻關係和其他人一樣,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有關小孩:
- 身心障礙者可以自己決定要生幾個小孩。
- 身心障礙者可以自己決定要什麼時候生小孩。
- 身心障礙小孩有權利待在自己父母的身邊。
- 應該要優先考慮身心障礙小孩的權利。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建立家庭的權利,國家要做到:
- 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生育能力不被剝奪。
- 協助身心障礙者取得生育、健康教育的資訊。
- 為了讓身心障礙者負起責任養育自己的小孩,國家要提供協助。
- 身心障礙者如果沒有辦法自己照顧小孩,國家要提供協助。
第24條:教育的權利(Read More):
身心障礙者有受教育的權利,身心障礙者接受教育的優點:
- 可以發展各種潛力、提升自信心。
- 可以增加社會參與、提升人際關係。
- 可以透過教育,發揮自己的長處來幫助國家變得更進步、更美好。
為了使國內的身心障礙者能夠接受教育,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不能因為身心障礙者的『障礙』,而禁止他去上學。
- 身心障礙者可以在自己居住的社區附近接受義務教育。
- 學校應該要提供無障礙設施、服務和輔具的協助。
- 如果身心障礙者學習遇到困難,學校應該要提供個別協助。
- 如果身心障礙者成年之後還想要繼續學習,應該要支持他們,並且提供適當的協助。
為了使身心障礙者的學習過程能夠更平等、更順利,國家要做到:
- 鼓勵所有人都能學習點字、或其他的溝通方法。
- 鼓勵學習手語。
- 學校應該要提供各種適合視障者、聽障者、或視聽障礙者的溝通服務或輔具。
- 聘用手語、點字老師、和特殊教育老師。
第25條:健康的權利(Read More):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健康,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身心障礙者可以獲得和其他人一樣的健康相關服務,包括兩性知識和家庭計畫。
- 身心障礙者在住家附近,就可以獲得醫療保健的服務。
- 確保醫院的工作人員( 例如:醫生、護理師、藥劑師、治療師們),了解到身心障礙者獲得健康服務的權利、並提供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一樣平等的服務。
- 確保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一樣,都能投保健康保險。
- 確保身心障礙者接受健康服務的時候,沒有因為障礙的關係受到歧視。
第26條:適應、提供復健(Read More):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夠擁有健康的身體、良好的人際關係以達到最大程度的自立生活,國家應該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結合醫療、心理、社工、就業輔導……等等的專業人員,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要的、個別化的服務。
- 提供身心障礙服務人員在職訓練、繼續教育。
- 盡可能在身心障礙者居住的社區或鄰近的地方提供相關服務。
- 應該協助製作、研發適合各種障別的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輔具和設備,並提供輔具使用訓練。
第27條:工作和就業(Read More):
身心障礙者應該要和其他人一樣擁有平等的工作權利,包括:
- 應該要有無障礙和共融的工作環境。
- 身心障礙者可以自由選擇他們想要做的工作。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禁止雇主以身心障礙者的『障礙』為理由,拒絕錄用、或開除身障者。
- 禁止雇主強迫身心障礙者做沒有薪水的工作。
- 保障身心障礙者擁有安全、衛生的職場環境。
- 防止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受到騷擾。
- 使身心障礙者可以有接受就業服務和職業訓練的機會。
- 如果是做同樣的工作、同樣的職位,身心障礙者獲得的薪水應該跟其他人一樣。
- 身心障礙者跟其他人一樣,可以加入職業工會。
- 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找到工作、並且維持這份工作、也可以找到更好的工作。
- 政府部門要雇用身心障礙員工。
- 協助身心障礙者創業。
第28條:保障適當的生活水準(Read More):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和家人能獲得適當的生活,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保障身心障礙者擁有足夠而且合適的飲用水、食物、衣物、和住宅。
- 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是身障女性、兒童、老人,適當的社會生活保障,防止貧窮。
- 確保低收入的身心障礙者,在支付身心障礙相關的費用時( 例如:申請居家服務員協助處理日常生活需要的費用),可以得到國家的協助。
- 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優先住進社會住宅、或公共住宅。
- 確保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一樣,可以獲得退休金。
第29條:參加政治的權利(Read More):
身心障礙者有投票和參與政治的權利,包括:
- 可以表達任何有關政治的評論。
- 擁有進入政府單位工作、擔任公務員的權利。
- 擁有參與政黨、政治組織或團體的權利。
- 擁有成立和加入身心障礙者組織、並在社區內、全國、甚至全世界進行支持身心障礙者的活動。
- 擁有參選的權利( 例如:擔任立法委員候選人)。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參加政治的各種權利,國家要提供的協助有:
- 確保投票過程是簡單、容易了解的;並且提供無障礙的投票環境
和設備。 - 如果需要的話,身心障礙者可以選擇合適的陪伴者協助他們投票。
- 保障身心障礙者在投票的過程中不會遇到任何威脅、恐嚇( 例如:
不讓身心障礙者投票、或強迫身心障礙者投票給他不想投的候選
人)。
第30條:參與文化、娛樂、休閒和運動的權利(Read More):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一樣,可以參與文化、休閒、運動的權利,國家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去公共展覽空間( 例如:美術館、博物館、
古蹟、劇場) 參觀和看表演。 - 確保公共展覽空間提供無障礙的設施和環境;以及容易理解的路線指示和導覽介紹。
- 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順利的欣賞電視、電影節目。
- 確保身心障礙者不會因為智慧財產權法的影響,而無法獲得閱讀的權利。
- 協助身心障礙者發揮藝術和創意的才能。
- 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各項運動。
- 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使用各種體育場館和進入觀光園區。
- 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和其他兒童一樣,可以參加遊戲、和使用各種遊樂設施。
- 身心障礙者參加運動或旅行時,如果有需要的話,他們可以得到足夠的協助。
第31條:統計和收集資料(Read More):
為了要發展更適合身心障礙者的服務,國家需要了解各類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所以要做到下面這些事:
- 定期收集和身心障礙相關的統計資料,並進行分析和研究。
- 要制定法律來保障身心障礙者個人資料的隱私。
- 每個人都可以使用國家所做的身心障礙相關的統計資料。
第32條:國際合作(Read More):
有承諾要實施CRPD 的國家,應該要互相合作、彼此分享自己國家實施CRPD 的經驗,包括:
- 協助身心障礙者出國參加促進身心障礙福利的相關會議。
- 和其他國家的身心障礙組織結成夥伴關係,共同為全世界的身心障礙權益努力。
- 國家和國家之間要彼此分享身心障礙資訊、實施CRPD 的經驗。
- 國家和國家之間要彼此分享身心障礙的研究知識、成果。
第 33~50 條:聯合國對每個國家的規定(Read More):
第 1 條 ~ 第 30 條的內容是要求國家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所
要做到的各種事情。
接下來第 33 條 ~ 第 50 條的內容主要是規定,聯合國以及承諾要實
施CRPD 的國家所要做到的事,包括:
- 聯合國CRPD 委員會需要監督各國是否確實做到CRPD 所規定的
事。 - 實施CRPD 的國家,要在國內設立專門監督的機關。
- 實施CRPD 的國家,要定期舉辦會議,討論實施狀況。
- 實施CRPD 的國家,要向國民宣傳CRPD 的精神和意義。
- 實施CRPD 的國家,要每4 年向聯合國提出1 次國家報告,說明
國家做了哪些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政策或法律。 - CRPD 法條全文應該要用無障礙的方式提供。( 例如:手語版、有聲版、易讀版)
- 權利申訴管道
當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被侵犯,CRPD 規定的申訴管道有 2 種:
- 個人申訴:當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被侵犯,首先需要在國內提出各種救濟方式,例如法律訴訟。當身心障礙者用盡國內所有救濟方式都無法得到合理的答覆之後,就可以向「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提出申訴,當聯合國收到申訴並受理後,會展開一連串的調查和舉辦審理會議,之後聯合國會對這個國家提出建議,包括應該要如何處理權利被侵犯的事件、以及國家政策或法律應該要如何修正,避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再度被侵犯。
- 委員會主動調查:當委員收到某個國家確實違反 CRPD 的證據時,就會主動對這個國家提出調查的要求,這個時候國家必須提出相關的報告來配合調查,必要的時候,聯合國會親自派委員訪問這個國家,來更加深入了解這個國家的是否真的違反了 CRPD。
台灣身心障礙者申訴管道
編修自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申訴管道 (2024)
一、身心障礙鑑定申訴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3條,身心障礙者若對鑑定或需求評估結果不服,可在收到通知隔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提出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申請,且僅能提出一次。
情境舉例(Read More):
美美住在臺北市,因身體狀況變化申請重新鑑定,但結果從中度變為輕度。美美認為結果不合理,於是下載「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勾選「異議複檢」,並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二、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申訴
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領補助費: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 戶籍與實際居住在同一縣市,且最近一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
- 未接受政府補助的夜間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 符合財產標準
若對審核或撥款結果不服,須在收到通知15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社會局(處)提出書面申復,僅能申復一次。
情境舉例:(Read More)
恩恩戶籍及居住地皆在臺北市,符合補助資格,但申請被駁回。她可在收到駁回通知15日內,重新檢附申請表與身分證明,向臺北市社會局提出申復。
三、輔具費用補助及服務申訴
(一)輔具費用補助申訴
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補助: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 最近一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
- 符合《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
若對補助核定或撥款結果不服,須在收到通知15日內,附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社會局(處)提出書面申復,限一次。
(二)輔具服務申訴
若對輔具中心提供的諮詢、評估、維修或借用等服務不滿意,可直接向該中心申訴。
情境舉例(Read More):
小華至○○輔具中心進行輔具評估,覺得治療師未清楚說明補助流程,且建議的輔具不符需求,小華可直接向該輔具中心提出申訴。
參考資料: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2024)。
身心障礙者申訴管道手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https://www.enable.org.tw/issue/item_detail/1050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申訴管道 (2024年9月13日)。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https://www.enable.org.tw/issue/item_detail/105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2017)。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繁體中文易讀版(高雅郁譯)。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https://crpd.sfaa.gov.tw/BulletinCtrl?func=getBulletin&p=b_2&c=C&bulletinId=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