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保障身障者權益的主要法律之一,最新法規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
- 立法宗旨: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等活動的平等機會,促進其自立與發展。
- 主管分工:明訂中央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如衛生、教育、交通、司法等各自職掌,共同推動無障礙及保障政策。
我國身障者權益保障發展沿革 (改編自馮岑岑,2016)
| 年份 | 法規名稱 | 條文數 | 主要修正或新增內容 | 障礙類別數 |
|---|---|---|---|---|
| 民69年〈1980〉 | 《殘障福利法》 | 26條 | 首次立法,設立福利機構及輔導安置制度 | 7類 |
| 民79年〈1990〉 | 全文修正(仍為《殘障福利法》) | 31條 | 1. 設定「定額進用」機制 2. 增列5條,障礙類別增至11類 |
11類 |
| 民84年〈1995〉 | 第3條修正 | — | 將「慢性精神病患者」納入保障 | 12類 |
| 民86年〈1997〉 | 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 75條 | 1. 術語改為「身心障礙者」與「保護」 2. 條文明確擴展醫療、教育、就業等權益 3. 障礙類別增至14類 |
14類 |
| 民90年〈2001〉 | 部分條文修正 | — | 「老人癡呆症」更名為「失智症」;新增癲癇與罕見疾病 | 16類 |
| 民96年〈2007〉 | 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109條 | 1. 採ICF分類改為8大功能障礙• 降低定額進用門檻及提升比率 2. 強化反歧視、無障礙與財產信託制度 |
8類(依ICF) |
| 民103年〈2014〉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 | 1. 與聯合國CRPD接軌 2. 強調人權觀點、平等參與、尊重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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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岑岑(2016)。《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現況及政府預算配置與運用之探討》。取自立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0369&pid=14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