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習相關的銜接部分,包括主要四個部分,分別是學習內容、學習歷程、學習環境及學習評量的調整,其相關調整項目皆應載明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服務計畫中。
根據民國112年修訂辦法中第3條內容,本辦法所指的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而第4條提及考試服務的程序,內容如下:
1.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情形、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2.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及其理由,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3.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議)前項申請案及申訴案;審議申訴案時,得視學生障礙情形增邀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參與,並得增邀考生本人、考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學校代表列席。
4.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
辦法中所列舉之服務包括: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以下列點陳述之。
(1)試場服務:
a.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b.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c.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d.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2)輔具服務:
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3)試題(卷)調整服務:
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4)作答方式調整服務:
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得準用本辦法提供各項考試服務,服務項目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並得作為參與第二條所定入學考試申請考試服務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