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放寬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適用範圍。未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照者,只要是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身障者使用的車輛,也可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仍以1輛為限,自1月30日起正式生效,最高可減免牌照稅1萬1,230元。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障車輛免稅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領有駕照者,其本人所有並供其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二是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名身障者亦以1輛為限免稅。
不過,免徵稅額仍設有上限,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車輛的稅額為限。以自用小客車為例,最高免稅金額為新台幣11,230元。依同條第2項規定,適用免稅的交通工具須於使用前辦理免徵手續,且未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官員說明,實務上不少身障者是由非同一戶籍的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名下車輛供身障者使用,但因戶籍限制無法適用免稅規定,為回應實際需求並兼顧稽徵管理,這次修法放寬「同戶籍」限制,改以「車籍地須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作為判斷標準,代表照顧關係具備足夠的地緣與實質連結。
舉例說明,若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無駕照之身障者,其配偶名下自用小客車A車排氣量1,800cc,兒子名下自用小客車B車排氣量3,000cc,且B車車籍地與甲的戶籍地相同,兩輛車均供甲使用,則依修正後規定,A車與B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仍以1輛為限。若選擇由甲之兒子申請B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2,400cc以下部分的使用牌照稅額11,230元可免稅,B車實際應納稅額為3,980元(15,210元減免11,230元)。
官員表示,符合身障車免稅資格的車輛,除身障者本人所有的車輛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其餘情形仍須由車主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
財政部也補充,法律上的「二親等」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等血親,以及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等姻親,均可在符合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車輛供身障者使用的前提下,適用本次修法後的免稅規定。
根據財政部統計,2025年全台共有約71萬5,835輛自用小客車適用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合計減稅金額達新台幣64.46億元;至於修法後新增適用情形,仍須待實際申請後,才能進一步統計相關數據。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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