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免牌照稅條件放寬 二親等親屬同戶籍車輛可申請減免

歲末年終稅制調整帶來利多消息,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條件已放寬,即日起,因身心障礙而未持有駕駛執照者,只要其二親等以內親屬名下車輛的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最高可減免稅額達1萬1,230元。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供身障者使用的車輛,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稅額度以排氣量2,400C.C.為上限,包含自用小客車最高1萬1,230元,以及自用小貨車3,600元。過去規定僅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的二親等親屬名下車輛,才能申請免稅,導致部分實際照顧身障者的家屬,因未設籍同一戶而無法適用。此次修法後,只要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即符合申請資格。

沈政安表示,使用牌照稅採按日計徵,符合條件的民眾愈早申請,愈能及早享有減免效益,民眾可透過地稅局官網線上申辦,或前往所屬8個分局臨櫃辦理相關手續。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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