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列報身障扣除額693萬 這些身分不適用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但被繼承人非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或非國民,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不適用身障扣除額規定。

南區國稅局提醒,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記者鄭琪芳攝)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的立法目的,是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患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疾病,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以減輕其稅負;上述特定親屬,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但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則不得扣除。

舉例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甲君於2025年11月過世,甲君未婚、無子女,遺有父母2人,其中甲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父母因拋棄繼承權,由甲君哥哥1人繼承,甲父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但已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資格,因此無法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師開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民眾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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