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憲法應納入身心障礙權利

近期台灣動保團體對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未將動保列入修憲項目表達不滿,引發各界的關注。然而,台灣身心障礙權利入憲(簡稱障權入憲)卻鮮少被人關切;障權入憲甚為重要,具有為我高齡化社會作前瞻準備,符合國際人權價值與趨勢的意涵,需要讓各界有所瞭解並予支持。

憲法應納入身心障礙權利

目前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數約120萬人(佔總人6%),由於無障礙軟硬體環境亟待改善,許多障礙者及家庭常處在不自由情況下,過去各障礙者社福團體不斷跟政府與民間溝通、協調、磋商,試圖解決社會對障礙者的各項不自由與不平等對待,雖有逐步改善的情形,但進步緩慢且無法與時俱進,仍有很大的精進空間。

我國即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化社會,預估高齡者及障礙者人數將達460萬人(佔總人23%),當人口逐漸老化,台灣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包括:建構避免跌倒的無障礙就醫環境;上得去的無障礙/通用交通(公車與計程車)系統;近便性的公共資訊(無障礙網頁、易讀版、手語翻譯),進得去的文化古蹟與設施(寺廟、教堂及紀念中心),以及可負擔的24小時照顧重度障礙者的長照制度,將影響每位國民在老化後參與社會與公衛安全健康權利,均需要國家擘畫社會未來的藍圖。

而修憲正是重新檢視及調整國家發展藍圖架構的機會,為展現我國面對高齡化社會來臨作好前瞻性準備的決定,爰將障權入憲納入憲改的重要議題,以作為後續推動各項無障礙環境的基本國策,則顯得重要。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已被世界各國視為保障各國身心障礙者的基本國策,我國已於2014年8月審議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為使該身障公約之平權精神能與在憲法層次上獲得保障,我國自當將身障公約之宗旨予以入憲,以符合國際人權價值及趨勢。

觀察世界主要國家如歐盟、德國、芬蘭、瑞士憲法的基本國策,都有對身心障礙者訂有平等對待的條款。其中歐盟權利憲章第21條明訂任何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均應被禁止;其第26條則確認並尊重障礙者享有為了確保其獨立、社會與就業公平待遇及參與社群生活之各項措施的權利。

為實現障礙者享有自由與平等權利,我國宜參酌歐洲等各國憲法內涵及CRPD平權精神進行修憲,台灣才能成為名符其實的民主人權國家。

修憲就是障礙者追求自由、實現平等融入社群的契機。大家應該認知,障礙者的人權就是我們自己的人權,因爲我們未來都會變老,都需要身心障礙的權利,而修憲就是為我們的未來人權作好準備。

朝野各界應不分藍綠共同努力,將障權入憲,以達到保障障礙平權的目標。近期由ㄧ群障礙者及家屬與學者專家已成立「CRPD修憲聯盟」,期待透過參與、溝通、合作,為追求希望與未來的身心障礙者及家屬建構共善、共好的社會。

【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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