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列報部分扣除額時須檢附規定文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要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附上身障手冊影本或精神科診斷證明書影本等證明文件,不能以「重大傷病卡」替代。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即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減除20萬元。
其中若是精神科診斷證明,國稅局也提醒,當中應載明病人的主要精神症狀、診斷、認定屬嚴重病人的事實及理由等。
【聯合新聞網】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391437